女子称因生理期上厕所次数多被裁

运动健康 2025-04-06 00:43健康知识www.aizhengw.cn

近日,广州市发生一起因员工生理期上厕所频繁而被解雇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网友热议。林女士,一位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因为在直播活动中上厕所较频繁而遭到解雇。据她透露,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因为她正处生理期,需要换卫生巾。目前,林女士已决定提起劳动仲裁。

此事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网友激烈讨论。一些观点让人困惑:试用期公司真的可以无条件解雇员工吗?解雇试用期员工真的无需支付赔偿金吗?仅仅因为频繁上厕所就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吗?

深入了解事件背景后,我们可以发现真相并非如此。林女士被指责上厕所频繁发生在两个月前,如果认为她不适合岗位,为何在两个月后才提出这一问题?况且在直播活动中,她的角色仅是摄像,并未影响活动进程。她当时只是临时顶替岗位,并非正式担任该职位。

显然,该公司因两个品牌合并需要精简人员。公司似乎想利用员工的微小瑕疵来避免支付赔偿金。他们拿着放大镜寻找问题,放大了林女士上厕所的频率。在媒体介入后,公司又改口称她工作态度不积极,存在多次迟到。但林女士回应称,每次迟到仅一两分钟,且后期已改正。

公司过于吹毛求疵的行为令人质疑。他们是否也可以找些其他瑕疵来“定罪”?如私人电话、微信聊天或刷朋友圈等是否也会成为解雇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主要看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其他非原则性问题可以通过教育或调岗解决。“工作态度不积极”这样的评论很主观。

某互联网大厂裁员时的录音曝光,揭示了更为恶劣的裁员手段“制定完不成的目标”、“明确能力是不足”。这才是真正懂劳动合同法却故意刁难劳动者的“高手”。

一些网友留言认为“试用期公司可以无条件裁人”且“无需赔偿”。根据权威解释,试用期劳资双方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唯一正当的辞退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标准。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员工能力不足而随意解雇,劳动者可以申请补偿金。

公司因两个品牌合并而减少文案人员可以理解,但必须依法行事,不应给劳动者“泼脏水”。对于林女士来说,她在试用期的工作不满六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是合理且正当的。她是否能获得补偿还有待结果揭晓。但劳动者应明确拒绝用人单位的“泼脏水”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认为维权麻烦或数额不大而选择放弃的劳动者,他们应该明白,放弃并不等于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劳动者应挺直腰杆,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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