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为小区买滑梯他人滑倒是否担责(以案说法)
【新闻报道】张女士善举引发法律热议
张女士,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名两岁的小孩。出于对小区儿童娱乐设施不足的考虑,张女士决定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在得知张女士的意愿后,表示支持并同意为其腾出地方。
不久后,张女士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并将其放置在小区大楼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这一善举得到了小区居民的一致好评,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也常在此玩耍。物业公司负责滑梯区域的清洁和管理。
某日,刘女士在途经大厅时不慎踩到滑梯的脚垫,因脚垫下有积水导致湿滑,从而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刘女士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能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清理积水,而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遂将两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本案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并无过错,且其自费购置游乐设施的善心善举值得肯定与保护,不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法院认为,张女士出于善良目的购置滑梯设施,对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而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其在同意张女士放置滑梯后,应承担起相应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在此次事故中,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湿滑的地面并设置警示标志,其工作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也指出,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预见并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未能及时察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并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善良行为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安全,增强风险意识。而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
本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大家纷纷表示要善待他人的善举,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本报记者 魏哲哲 整理报道】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