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如何重
恢复好友系统:执行程序中的撤销、撤回与恢复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的撤销或撤回申请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议题。当申请执行人选择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案件通常会裁定终结执行。当申请执行人决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时,会产生一个关键问题:应该使用“执恢字”案号还是“执字”案号来重新立案受理?
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一些人认为,申请恢复执行只是意味着原执行案的暂时终止,使用“执恢字”号立案受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申请执行代表着整体、终局性的终止,只是申请执行的权利并未消灭,因此应以“执字”号重新立案受理。区分是“申请执行”还是“恢复执行”的必要性在于此。
笔者倾向于认同这样的观点: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都是“恢复执行”。并且,除了无财产线索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形外,“恢复执行”仍然受到2年执行时效的限制。争论是恢复执行还是执行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一、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1. 有人认为撤回申请即恢复执行
根据《民诉法解释2022修订》第46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恢复执行。这表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但若一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 有人认为撤回、撤销申请均为恢复执行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现行有效)第6条第5项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其中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
也有人认为撤销申请即是执行,而非恢复执行。这种观点依据的是《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518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仍可申请执行。这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会因权利人的意思而任意处分。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存在错误。实际上,“申请执行”与“恢复执行”是同一含义。《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517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处理方式。其中,“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这里的“申请恢复执行”在法条上的表述即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恢复执行”,两者含义相同。
依据前述的《立案、结案规定》第5条与第6条第(5)项,以及经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21版)》第264条第1项,我们明确得出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立案为“执恢字”案号的结论。
关于执行时效的相关问题,这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正常情况下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这是指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通常应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必须得到本院院长或副院长的批准,并且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5日内提出延长申请。
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相关财产,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只要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就应当恢复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每6个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执行法院将及时恢复执行。如果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出现了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法院将予以支持。
那么关于撤回或撤销执行申请后,先前的执行时效是否中断,以及执行时效如何重新起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申请执行可使执行时效中断。当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出现时,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从中断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二、执行时效自提出执行申请之日起中断。《民事诉讼法》第246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应遵循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时,诉讼时效将从提交之日起中断。执行时效应从提出执行申请之日起中断。
三、执行时效从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权利人仍在主张权利,该过程应作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期间。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执行时效应从终结执行之日起重新起算,即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
至于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的问题,特别是在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境下,如果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一方不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通常受到两年执行时效的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对于执行时效的问题,法律规定详尽且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应用。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当当事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一日开始计算。这充分说明了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中,申请恢复执行仍然受到2年的执行时效限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需要完成一系列步骤,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并可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且执行案件立案已超过三个月,那么法院可能会决定终结本次执行。
对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的问题,《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至于撤销执行和撤回执行的区别,以及撤回执行申请后3年是否可以再申请的问题,撤销执行通常指的是撤销整个执行程序,而撤回执行申请则是指暂时停止执行申请,日后还可以再次申请。至于撤回执行申请后3年是否可以再申请,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
企业在日常案件管理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这类案件的履行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企业还应积极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以推动案件的进展。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对于企业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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