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真的不再倒置了吗
本报记者 孔令敏 张灿灿报道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删除草案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医疗界和患者群体中的反响尤为强烈。
随着医患纠纷的增多以及患者取证困难的现实,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曾实施了一项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就是医疗机构在侵权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由来。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关于是否保留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最终决定删除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此,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进行了解释。
邓利强指出,删除这一条款的初衷在于遵循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考虑到患者举证的困难,草案在初审时提出了第58条和第59条作为补充。由于第59条的规定过于模糊和宽泛,可能给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很多医务人员和卫生法律工作者建议取消该条款。此次删除并不等于修改了高法于2002年作出的司法解释。
那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又有哪些规定呢?邓利强表示,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医疗责任举证倒置的具体规定,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各有其独特的管辖范围和规定。当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时,程序法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取消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医方不用举证的问题,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即便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患者在提起诉讼时仍需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医院的诊疗活动对其造成了伤害等。如患者无法证明,则可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之后,专家将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判定医院有错,医方仍需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无错。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代表医方不再需要举证。
至于未来的发展趋势,专家们普遍认为,关键在于看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会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或修订。对此,社会各界都在密切关注,期待能为医患双方带来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
郑雪倩表示,让医患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有助于解决医疗机构在取证方面遇到的难题。在以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当患者出现死亡并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时,医院往往因此无法取证,而被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双方共同质证能够促进患者家属的配合,增进医患之间的和谐,更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
曾庆,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他认为在约束医生行为的保护医生的权利同样重要。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需要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确保医疗体系的和谐稳定。
关于患者权益保障的问题,邓利强指出,在侵权法草案的第58条中,针对患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这些规定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以及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等行为。这样,即使取消举证责任倒置,患者的权益也能得到合理保障。
田献氢,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副主任,他认为患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强调,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同于损害患者利益,公众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对于个别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损害的情况,应严厉惩罚。对于医学尚未明确的问题和现有技术无法克服的问题,应建立救助机制,减少患者损失。
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主任于学忠认为,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医生的医疗行为始终受到法律法规、医疗护理常规等规定的约束。
在医疗行为的约束方面,人们担心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后,对医生行为的约束会否被弱化。对此,陶红兵副教授提出,应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监管,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服务费用、死亡率、患者满意度等信息,让老百姓获得准确的医疗信息。要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定期给医院提意见,监督医生是否有不当行为。
陶红兵还强调,要改革医院内部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现行的机制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创收,这增加了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改革绩效考核机制,使其更侧重于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是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之一。
在医疗纠纷中,应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完善医疗制度,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