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肿瘤术后出现输尿管损伤并发症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一、案件概述
在2012年,原告李某某因宫颈癌前往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出现了排尿不能自控的症状。此后,原告因腹痛和漏尿等症状多次住院治疗,身心遭受巨大痛苦。经过多次医疗鉴定和调解,最终确认被告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患者经历
原告李某某在手术后出现不能自控的排尿症状,且症状持续加重。她在出院后第五天开始出现腹痛和不自主漏尿等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她不得不反复住院,接受治疗和手术,共住院长达332天。这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更是对她身心的严重摧残。经过多次鉴定和调解,被告始终未能给予合理的赔偿。
三、医疗机构的立场
虽然被告对鉴定结果中的“主要责任”持保留态度,但为了解决问题,还是尊重了专家的鉴定意见。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法律规定,且只应赔偿治疗宫颈癌及相关疾病产生的费用。对于原告自身基础性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其他一些费用,被告认为不应纳入赔偿范围。被告还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提出了异议。
四、鉴定结果及医疗事故分析
经过详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x市医学会确认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医疗过错发现,医方在行广泛子宫切除术和盆腔淋巴结清扫术中操作不当导致输尿管损伤。由于未及时诊断和治疗,导致输尿管狭窄和痿的形成。尽管手术难度大,但医方的操作失误是主要原因。
五、庭审意见与判决
在庭审中,法院对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和评估。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63001.58元,并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30801.26元。具体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其中,精神抚慰金是为了弥补原告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身心健康损害和多次住院治疗的痛苦。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提醒广大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要关注自身权益,同时也呼吁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