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的侵权责任问题 游戏侵权赔偿标准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裁判规则:以游戏产业为例
前言:
自2000年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游戏产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随着市场的扩大,游戏侵权纠纷也屡见不鲜。从《万王之王》到如今的《原神》《王者荣耀》,游戏开发运营模式转变的也伴随着侵权行为的演变。本文旨在游戏侵权纠纷的侵权裁判规则及诉讼路径选择,以期规范游戏市场发展环境。
一、游戏及游戏侵权行为的定义
1. 游戏的定义:
根据原文化部颁布的《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游戏是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游戏本质上也是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一种,是游戏引擎及游戏资源库的构成总和。
2. 游戏类型分类:
游戏可以按照玩家视角及游戏玩法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RPG、MOBA、ACT、RTS、SLG、FPS/TPS、PZL、CAG等。
3. 游戏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1)“换皮”抄袭:对原游戏的玩法、规则、情节设置等进行高度模仿或完全照搬,仅替换原游戏的美术图形、文字表达、音乐等。
(2)整体抄袭:将原游戏的核心玩法规则及人物角色、美术图形、文字表达、呈现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完全照搬。
(3)游戏规则抄袭:抄袭游戏的核心玩法规则,包括任务设计、等级设置、游戏具体数值等。
(4)美术、图形及文字等元素抄袭:抄袭游戏中的人物、场景地图、技能特效及描述、剧情情节等元素。
二、我国司法实务对游戏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作为新兴事物与新兴产业,我国司法实践对游戏侵权行为的裁判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在著作权保护范畴内,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保护模式。
在判定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会考虑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接触原告的作品,这是接触性的判断。会对被控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进行对比,运用整体感观法和抽象分离法等方法,判断两款游戏中的相似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无合理理由解释其相似性的来源,那么就可以初步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还遵循“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有限补充”的原则进行判定及保护。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即使其未直接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
三、诉讼路径选择
在游戏侵权纠纷中,原告可以选择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也可以选择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在选择诉讼路径时,原告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赔偿的诉求等。还可以寻求行业自律组织或相关部门的协助,共同打击游戏侵权行为。
规范游戏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对游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分析游戏侵权纠纷的侵权裁判规则及诉讼路径选择,以期为游戏开发者、玩家及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在游戏侵权纠纷的审查中,核心在于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违反了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内得到了明确。接下来,我将结合经典案例,从三个方面深入这一实务观点。
关于单一元素保护与类电(视听作品)整体保护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主张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例如,在《率土之滨》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对游戏中特定元素如武将战法文字作品、武将卡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诉求。而在《奇迹MU》案例中,法院将游戏画面视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开创了游戏按照类电(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保护的先河。
游戏规则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过去,游戏规则往往被认为属于思想领域而不受版权保护。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具备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开始受到保护。《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一案中,法院未对游戏规则进行保护。但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游戏案中,法院明确了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这表明,对于游戏规则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构成要件,需对其进行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分析判断。
《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了实时动态类游戏的视听作品属性,并指出只有“游戏整体画面”才可认定为类电(视听)作品。这并不意味着非画面内容也可不加区分地获得著作权保护。被诉作品的大量单一元素抄袭明显构成混淆行为的,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处罚。这一判决为目前流行的游戏作品整体保护热降了温,提醒人们在保护著作权的也要注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商业道德。
游戏侵权纠纷的审查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单一元素保护、类电(视听作品)整体保护以及游戏规则的保护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保护著作权的也要注重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游戏厂商遭遇侵权风波:诉讼路径选择及赔偿解读
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游戏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当游戏厂商遭遇侵权时,如何选择合适的诉讼路径,成为他们维护权益的关键。
通过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了解到虽然整体保护是当前主流,但并非所有游戏侵权案件都能笼统地按照视听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游戏厂商在发现侵权作品时,首先要判断两作品是否构成游戏整体画面与感官的实质性相似。若构成,可依据视听类电作品主张进行整体性保护。但这里需注意,不能单凭游戏元素的相似就轻率推论游戏画面的相似,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例如,两游戏若都使用了一把独特设计的剑,但若游戏中的使用情境和方式截然不同,那么仅凭剑的相似性就推论两游戏画面相似是不妥当的。这无形中扩大了保护范围,忽视了游戏的多元性和独特性。
若从游戏整体画面和感官来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需要更细致地对两作品进行拆分比对。在比对前,要剔除公有领域及思想、公理式的表达,对剩下的元素如人物角色、剧情、武功技能、动作、游戏玩法规则等进行一一比对。若这些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以依据著作权法寻求保护,要求抄袭者更换抄袭元素,实质拆解抄袭内容。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寻求保护。若抄袭作品的各元素导致普通玩家无法分辨两游戏的区别,产生混淆观念,这本身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抄袭者不仅需要赔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复杂多变的游戏侵权纠纷,没有一成不变的解决方案。张捷律师,这位来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凭借其民商事疑难复杂诉讼及争议解决、尤其是建筑与房地产领域和互联网行业的深厚经验,为众多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他曾担任多家国企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同审核、法律咨询等服务。
当谈到游戏侵权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判定时,这不仅仅是赔偿金额的问题,更是对整个行业健康生态的维护。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让这一行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蓬勃发展。
面对游戏侵权纠纷,我们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诉讼策略。既要打击侵权行为,也要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